以下内容转自《攀枝花交警》微信号 8月5日11时30分许,西区交警大队接一群众报警称西区大水井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求出警。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报警人王某对民警说道:自己驾车在大水井十二中路口路段准备向右拐入路口时,突然听到车被撞了一下,下车察看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撞到了自己车左后尾部。
私家车驾驶员王某由于有急事加上车辆损失也不大,打算让电动车驾驶员石某就此离开,谁知石某不但不走,还要找王某赔偿,哭笑不得的王某无奈只得报警。民警闻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石某身上有着浓浓的酒味,便对石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为每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无酒驾行为。 经西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石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之规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第2项对石某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事后石某与王某自行协商赔偿机动车驾驶员王某1200元作为修车费用。
交警提醒: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不管酒后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来源丨西区交警大队 编辑丨龚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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