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岳蕾娅文/图)10月4日16时50分,杨某驾车沿攀枝花大道由密地桥方向往炳草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民建路段时,与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的是,由于车速不快,周某伤势轻微。 
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遇,遇行人过公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路段附近不到50米就有人行横道,当事人周某没有走人行横道横过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特别提示:行人过公路应该走人行道,不能贪图一时方便,随意在公路上穿行,这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车辆在公路上通行,遇行人应主动避让。
文章来源:文章在线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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